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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6-08-17     浏览次数:

经总局最新答复,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按提供“旅游服务”征收增值税。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市局营改增专栏政策指引第4期问题8回复按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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