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将不动产销售给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再把不动产回租给房地产企业,期限届满后房地产企业再回购不动产,产权又过户于房地产企业,这属于“售后回租”服务;金融租赁公司将房地产企业的租金应收款卖给银行,银行获得了合同规定的租金应收款收款权。这属于“保理”业务。
由于售后回租保理整个业务两个环节的纳税人并非同一个,因此应当分别就其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税务处理。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保理服务在总局新的文件规定明确前,暂按照市局网页—营改增专栏—营改增政策指引第4期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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