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
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二、对印花税施行细则中所指的"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如何划定?
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有所变化.对此,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
三、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四、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
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用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五、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哪些单位?
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六、对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业务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七、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是否贴花?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八、何为"银行同业拆借"?在印花税上怎样确定同业拆借合同与非同业拆借合同的界限?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span>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九、对分立、合并和联营企业的资金账簿如何计税贴花?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凡毋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有的资金账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
对企业兼并后并入的资金贴花问题,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十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是否贴花?
根据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十二、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十三、银行经理或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是否贴花?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十四、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凭证?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十五、怎样理解印花税施行细则中"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的规定?
"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十六、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十七、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十八、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十九、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二十、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二十一、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二十二、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内地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二十三、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二十四、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十五、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十六、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期货保障基金参加被处置期货公司的财产清算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期货保障基金以自有财产和接受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免征印花税.对上述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二十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十八、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对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和在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二十九、华润燃气集团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举的凭证,也不属于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无需缴纳印花税.
三十、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三十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十二、特别重要的:营改增后,如果签订合同时直接标明不含税价的则印花税以不含税价为计税依据;如果签订合同时未分开不含税价及增值税额即以含增值税价签订合同的,则以该含税价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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