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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按3%的预征率预缴的税款,次月申报期能否抵缴申报税款?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08-07     浏览次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不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收到的预收款不计入当期申报销售额,因此其按3%预征率预缴的税款不得抵缴其申报税款。待按规定确定纳税义务时间,根据销售额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可以抵减已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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