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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性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为“一次”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09-07     浏览次数:

个人所得税向来是与每个人密切相关的一大税种,随着人们收入结构的日趋多元化,如何缴税,怎样纳税,变得越来越复杂,今天申税小微就为你点拨一下关于连续性劳务报酬如何计征个税的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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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正在工作的社会人而言,除正常的工资薪金外,还有可能有劳务报酬所得等其他收入来源。而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较为复杂,如果是连续性提供劳务,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应以一个月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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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在某中学任英语教师,退休后,她被某教育培训公司看中,聘为临时英语老师,每周六教初中英语课程。双方约定:王老师每月教学4次,每次报酬800元,每月底结算。月底拿钱的时候,王老师发现不到3200元,问其原因,对方表示差额为扣缴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王老师不解:不是每次收入额不到800元,不用缴纳嘛。于是她拨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税务干部进行了详细解说:马老师理解的“每次800元”的“次”与税法所定义的“次”内含不同。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同一县(含县级市、区)范围内一个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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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六条第四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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