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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花税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09-18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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