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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38号文件所称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符合哪些条件?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09-25     浏览次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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