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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如何预缴增值税?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09-26     浏览次数: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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