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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员工将自有车辆租赁给企业使用,取得修理费和加油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项抵扣?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10-11     浏览次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职工将自有汽车租赁给该企业,如果签订定期租赁合同,期间取得修理费、加油费、保险费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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