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以下情形之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开具专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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