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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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