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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汇总纳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10-20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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