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免征增值税。
因此,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中药品价格高于上述条款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不得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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