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因此,接受投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计算销售额时,不可以扣除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投资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相当于用土地使用权换取股权,属于《试点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偿销售情形,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税目,适用11%税率缴纳增值税,如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可以选择简易办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被投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投资时,可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从该土块的开发产品销售中再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必然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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