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涉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已扣缴的税款,是否可作相应调整?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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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涉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除另有规定外,不调整已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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