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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坏账怎么办?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12-26     浏览次数:

 坏账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一项账务处理,每个企业都有可能发生坏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就成了企业账务处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都需要提供下面这些证明,财务人一定要牢记于心。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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