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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8-02-26     浏览次数:

广义上的"小微企业"一般是指按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各行企业的划分标准是不同的,具体可以参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狭义上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各有区别。税法上的小微企业,其所得税方面和增值税方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标准也不相同。

企业所得税范畴的小微企业

条件(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2015年11日开始,上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条件(二)属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依据国税[2008]650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以报代备",直接填申报表对应的栏次,即完成备案)

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自201711日至201912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二、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

(依据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下列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按下表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仪器、设备购进时间

单位价值

适用政策

1、生物药品制造业 2、专用设备制造业 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企业制造业 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仪器仪表制造业 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1411日以后

100万元(含)以下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扣除

100万元以上

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201511日以后

100万元(含)以下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扣除

100万元)以上

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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