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当扩宽外聘研发人员范围,明确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2、.明确材料费用跨年度事项的处理方法
3、 调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费用的归集方法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 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5、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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