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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政策延续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8-03-13     浏览次数:

201611日起至202012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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