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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境外所得抵免方法及层级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8-03-13     浏览次数:

1、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2、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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