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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废止: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台账和管理档案,追缴漏税。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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