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形成的资本公积”是新准则的产物,上述通知规定的背景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新两则已经替代了旧两则,目前税务总局尚未就此问题进行明确。
在没有文件对此明确之前,企业仍要按上述通知规定,即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计缴印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根据上述规定,资金账簿印花税应根据“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计缴,“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按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如果因公允价值下降造成企业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低于原已贴花部分,企业已缴纳的印花税,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2、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等于其取得时的成本,税法并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而会计就该事项并不会确认损益,税法也不确认变动,所以应纳税所得税不作调整(应纳税额调整的原因是因为税法当期计入损益金额和会计当期计入损益金额不一致)。 此处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因为公允价值变动影响损益,所以产生暂时性差异对应的递延所得税是计入所得税费用的。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所有者权益中体现,并不直接影响损益,因此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非所得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