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上一篇: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下一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如何抵扣?如何填写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