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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特殊情形如何适用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20-07-09     浏览次数:

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通常会有纳税信用方面的要求。在留抵退税过程中,如何准确适用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是不少企业关心的问题。

乙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是一家从事新能源汽车超级充电站建设和运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其法定代表人解某名下另一家企业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纳税评估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纳税信用级别被动态调整为D级。2019年4月~9月,乙公司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其财务总监马先生向笔者咨询,公司能否享受留抵退税优惠。

根据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也就是说,乙公司可在信用等级恢复至A级或B级后提交退税申请,办理退税。

同时,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举例来说,2019年10月,丙企业因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纳税评估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纳税信用等级由A级被动态调整为D级。2019年12月,丙企业申请退还2019年4月~11月所属期间的即征即退税款。根据规定,丙企业仅能申请退还2019年4月~9月所属期间的税款。

笔者提醒,在纳税信用日益重要的当下,如果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及时前往税务机关进行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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