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量持续保持高位。纳税人咨询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优惠政策、申报表填写以及发票管理等方面,有些问题的月咨询量高达1542次,日咨询量最高达100余次。经与山东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沟通确认,山东省税务局12366省级中心对这些问题做了解答。
问题1: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后,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这是7月征期纳税人咨询最多的一类问题,咨询量达1542次,日均被咨询50余次。截至9月23日,8月~9月日均咨询量也都超过了21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举例来说,甲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7月~9月实现销售货物收入为505000元,若该企业符合13号公告有关规定,并按1%征收率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甲公司在10月征期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应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及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填写505000÷(1+1%)=500000(元),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写505000÷(1+1%)×2%=10000(元)。
同时,若不考虑甲公司前期及其他业务,针对上述优惠,甲公司财税人员在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关栏次时,应在“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中选择“0001011608”,并在减税项目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即0元;第2列 “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即10000元;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即10000元;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即10000元;第5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即为0元。
问题2: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按1%,按原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有一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关心,自己能否放弃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仍按原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月征期,这类问题的咨询量增长明显,日均咨询量达到20余次;截至9月23日,8月~9月日均咨询量也超过了9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具体来说,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逐笔选择是否适用减税政策,自行选择按照3%或1%征收率开具发票,并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纳税。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就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开具发票时,增值税发票系统中的税率或征收率栏次会自动显示1%征收率,如需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手动选择填写“3%”字样。此外,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按1%征收率计税,按原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的,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其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题3: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联次,如何入账才合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后,企业应怎么做账这个问题,是不少纳税人咨询的焦点。根据山东省税务局12366省级中心数据分析,这一问题的咨询量7月达442次,日均10余次;8月日均咨询量15次;截至9月23日,9月日均咨询量11次。
实务中,由于销售人员保管不善丢失发票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果纳税人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入账。
不过,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须先复印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再在其上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避免通过图片处理软件篡改发票相关项目,以保证发票真实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在日常管理中,企业财务部门应建立系列管理机制,例如须设立发票管理台账,具体规范发票交接手续、流程以及追责机制;同时,规范发票开具审批流程,并在“发票开具申请单”注明经手人和具体经手时间等信息;可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接收发票人,以便将追责机制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12366省级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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