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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转内销:区分不同情形 把握办税重点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20-09-27     浏览次数:

“金九银十”之际,天津、哈尔滨、深圳等地纷纷举办出口产品转内销活动,帮助外贸企业拓展国内市场。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要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帮助外贸企业纾困,要提升转内销便利化水平,符合条件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加工贸易企业,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申报。专业人士提醒,外贸企业在积极“掉头”转向国内市场,开辟内销渠道的过程中,要注意合规、及时地办理涉税事项,尤其是要区分出口转内销的不同情形,分别把握办税重点。

提醒一:报关出口转内销,重要证明别漏开

实务中,出口转内销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形是,企业已经办理了出口退(免)税,并完成了出口报关等相关程序,又“掉头”转向国内市场。对于这种情形,专业人士的建议是,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办理相应程序,申请开具相关证明,并合规进行后续税务处理。

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春告诉记者,实务中,一些企业的出口货物,已经报关出口或者进入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由于某种原因发生退关退运,转为内销。这种情况下,企业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出口收入冲减申报,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向海关申请原出口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办理退运。

“特别是已经办理了出口手续的业务,是先‘税务’后‘海关’,与一般程序是反过来的。”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干部黄佳莉,有着丰富的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经验。她告诉记者,在办理海关退运手续前,出口企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若为委托出口的,需要由委托方申请开具证明,然后转交给受托方。出口企业须携带证明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后,方可实施退运。若出口企业已经办理了出口退(免)税,则还需在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前,补缴已退(免)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教授王文清提醒企业,货物完成海关退运手续后,要结合所适用的出口退(免)税办法,对所补缴增值税的退税额进行合规处理。

王文清告诉记者,出口退(免)税办法可大致分为出口免抵退税和出口免退税两类。适用出口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由于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相应的进项税额已在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中进行了抵扣,所以,在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后,无须另行抵扣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发生退运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冲减原填报的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同时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账务调整。如果企业的征税率与退税率存在差异,还需要将外销收入调整为内销收入。如果属于出口货物征退税之差的部分税额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需作进项税额转入,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适用出口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王文清提醒,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的规定,在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抵扣凭证,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企业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须注意相关的凭证资料要求和申报表的填报要求,并注意,如果属于出口货物征退税之差的部分税额已转入成本的,须作进项税额转回,参与进项税额的抵扣。

提醒二:计划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要注意

实务中,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形是,企业计划出口货物但尚未出口,在近期又转为国内销售。对于这种情形,专业人士表示,要区分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来分析。如果是生产企业,税务处理与国内销售无异。如果是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后,则要重点关注发票勾选等涉税事项。

记者了解到,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办理出口退税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等政策的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做“退税勾选”,若商品是用于国内销售的,则需要进行“抵扣勾选”。

“企业已进行的勾选操作不同,进程不一样,后续的处理方式也不相同。”黄佳莉表示,如果企业已做“退税勾选”,但尚未确认勾选,处理起来比较简单——撤销勾选后,重新作“抵扣勾选”即可。

如果企业的货物前期因计划出口,已进行了“退税勾选”确认,后又发生退运或实际用于国内销售的,可区分是否已申报过出口退(免)税进行处理。尚未申报过出口退(免)税的,可通过“互联网+便捷退税”系统,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误勾选退税且未申报退税回退申请》,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通过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重新进行抵扣勾选;已申报过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可在发生国内销售的当月,通过“互联网+便捷退税”系统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通过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中的“抵扣勾选——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模块进行抵扣勾选。

黄佳莉提醒外贸企业,在进行发票勾选更正后,一方面要注意相关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及库存商品的冲减及结转,另一方面还需要冲减原先计提的出口退税。具体来说,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提醒三:“两头在外”转内销,税费申报要及时

提起我国进出口加工贸易,就不能不说起“两头在外”的贸易模式。“两头在外”模式下,企业所进口的保税料件来自境外,其生产的制成品亦出口至境外。最近几年,许多进料加工企业在积极拓展国际市场、稳住海外订单的同时,也着手出口转内销,尝试“两条腿走路”。尤其是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海外市场需求下降,来料加工企业、进料加工企业出口转内销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张云春提醒进料加工企业,如果涉及进口的保税料件转为内销,必须经过海关核准,未经核准的不能在境内销售。企业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备案,并按规定提供相应担保后,采取“先内销、后征税”的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方式,进行出口转内销。同时,企业应当注意在进料采购过程中,向税务部门及海关办理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的申报,如果涉及消费品的,还要关注进口消费税的问题。具体来说,企业应当及时申请进料加工手册的核销与分割,就转内销部分的采购材料,及时补缴相应税款,并向税务机关申请手册变更与核销。

“进口的材料转为内销时,企业应准确计算其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王文清说,对于“两头在外”的进料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转为内销时,可以参照免抵退税的方式进行操作。但需要注意的是,进口的保税料件直接用于境内销售的,应补缴增值税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其中,组成计税价格应等于关税完税价格与关税之和,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还应包括消费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应包括进口料件的买价及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和相关费用、保险费等。

“企业还要注意内销集中征税的时限要求。”张云春说,海关总署于2020年7月9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78 号),对符合条件可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向海关申报完成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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