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在上市公司投资部工作的网友咨询,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一般涉及什么税?笔者发现,有不少上市公司在主营业务之外“挣快钱”——市场资金面紧张时,用企业富余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发放委托贷款;股票市场行情较好时,在股票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等。一些上市公司确实在“挣快钱”中尝到了甜头,甚至非经营性收益远远超过其主营业务的利润。但是,也不乏上市公司“挣快钱”失败,需要用主营业务的利润去弥补的情况。上市公司出于补救断裂的资金链,或是使持有的资金获得增值等考虑,可能会选择通过非主营业务“挣快钱”。本文不讨论上市公司是否应当“挣快钱”这一话题,仅从税务角度分析,上市公司通过不同方式“挣快钱”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买卖金融商品:增值税处理要正确
买卖理财产品等金融商品,是上市公司常见的“挣快钱”方式之一。据笔者不完全统计,2019年末至少有387家上市公司持有理财产品,合计金额超过千亿元。部分上市公司2019年单日持有理财产品余额超过10亿元,某从事出版业务的上市公司单日持有的理财产品金额甚至高达43.5亿元。
营改增后,企业买卖理财产品等金融商品的行为,已经纳入增值税的管理范畴。近些年,金融商品种类丰富,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上市公司很有必要重视其中的税务风险。
明确企业转让金融商品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上市公司准确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重要前提。大部分金融商品均归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金融商品转让是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也就是说,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管理类产品在到期前就转让的,需要按照金额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销售额的计算,同样需要引起上市公司关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上市公司在购入金融商品时,需要在合同中明确金融商品买入价,或取得其他凭证作为买入价的证明,以准确计算金融商品增值税销售额。
实务中,上市公司买卖金融商品存在正负差现象,即发生资本利得或损失。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在处理转让金融商品正负差时,需要关注其在不同纳税期、会计期的结转情况,避免影响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的准确计算。
打新股赚钱:收益应当缴纳增值税
近些年,资本市场上出现了“打新股”热潮。所谓打新股,就是用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如果中签的话,就买到了即将上市的股票。通常情况下,新股上市开始的一段时间里股价会连续上涨,可以说打新股几乎是稳赚业务,吸引了不少上市公司。某主营业务为家电生产销售的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企业在某年前三个季度累计申购新股35次,单次最高中签金额达1770多万元,累计实现投资收益近4000万元。对比同期财务报表可以发现,该上市公司打新股取得的收益已经超过了同期的主营业务利润。
根据税法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非金融企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收益需要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以后改为缴纳增值税)。笔者发现,一些上市公司忽视了营业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变化,未按照规定就以前年度获得的打新收益申报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而被追补税款和滞纳金。
2017年4月,A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一份《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议案》提到,A公司于2016年5月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风险自查通知,提示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B公司2015年转让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取得的转让收益,以及A公司其他子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所获得的收益,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费进行自查。A公司自查发现,其下属子公司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够准确,未按照规定对股权转让收益等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造成集团2015年度投资收益科目数据及其他会计科目数据存在会计差错。A公司披露数据显示,2015年度企业因此调增应缴税费金额4100多万元。
投资新领域:税务能力需提高
为使企业手中掌握的大量资金获得增值,一些上市公司选择多元化投资。值得关注的是,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和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的发展,一些传统行业的上市公司寄希望于投资、并购新兴产业企业,以获得更多收益。
几年前,国内某知名物流行业企业重组上市后,旗下子公司就与某体育彩票中心在即开型彩票代销、系统对接、主题票定制和仓储配送等多个领域全方位合作。需要提醒的是,不同行业间税收政策适用情况具有一定差异,上市公司如果选择通过投资新领域获取收益,需要提升税务能力,避免用以往的思维去处理新领域出现的税务问题,出现“药不对症”的情况。
同时,上市公司在并购时,需要充分关注标的公司被收购前的税务问题,做好税务尽职调查工作,以减少对其收购后的不利影响。不久前,某创业板拟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其收购的子公司因收购前的涉税问题,于2019年先后被当地税务机关、司法机关检查,为避免该子公司涉税事项对公司上市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于2019年11月将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进行了转让。
笔者认为,“快钱”固然容易赚取,但其经营风险、税务风险都要高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实现可持续,需要管理者深度探索主营业务经营模式,而不是一味沉溺于简单的套现模式,利用规则炒期货、炒股、买理财。未来,监管部门可能会运用税收、融资工具等手段鼓励那些长期专营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限制和规范沉迷于“挣快钱”的企业。笔者建议上市公司管理者,理性看待“挣快钱”思维,以免最终影响企业的未来发展。
(作者单位:纳税无忧网,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