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越来越多企业应用财政部发布的新收入准则,本文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为大家阐明新收入准则的相关会计处理。
案例
向零售商支付的广告费,是否属于获取可明确区分服务?
A公司向零售商B出售1,000台手机,对价为100,000元。销售合同中同时包含一份广告合同,A公司需要向零售商B支付10,000元广告费,用于零售商B开展特定的广告促销活动。零售商B需要开展的特定广告促销活动,包括在重要位置的广告牌及当地媒体上投放广告。A公司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提供类似广告服务。
情景一:如果A公司委托第三方提供类似广告服务,价格为10,000元。
情景二:如果A公司委托第三方提供类似广告服务,价格为8,000元。
会计处理相关考虑事项
在情景一和情景二下,向零售商支付的广告费应该如何计量?
要点解析:应付客户的对价----决策树:
在本例中,零售商B很明显是A公司的客户。由决策树向下出发可看到,零售商B提供给A公司的广告服务和A公司向B零售商出售手机是明确可区分的,因为A公司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提供类似广告服务。A公司支付给零售商B的广告费用会计处理应与购买其他广告服务所产生费用的会计处理一致。
值得注意,收入准则的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所以,对于案例中的两个情景,会有以下不同考虑:
情景一:A公司委托第三方提供类似广告服务而发生的价格,与A公司支付给零售商B的广告费用10,000元一致,反映了服务的公允价值,所以手机销售的交易价格100,000元并不会受到向零售商B支付广告费用的影响。因此A公司手机销售应确认的收入为100,000元,另外支付给零售商B的10,000元应记为广告费。
情景二:A公司委托第三方提供类似广告服务的价格为8,000元,而A公司支付给零售商B广告费用10,000元,其中超过广告服务公允价值的2,000元为应付客户的对价,应视为对手机销售价格的抵减,因此A公司手机销售应确认的收入为98,000元(即100,000元-2,000元)。
A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速递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方,本条下同)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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