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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新建食堂 产生粉尘需缴环保税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22-06-03     浏览次数:

作为我国重要的绿色税收法律,环保税法自实施以来,对生态环境的改善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纳税人对环保税法也非常重视。不过,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一些纳税人忽视了一些环保税应税项目按次申报的规定,带来了涉税风险。

案例

近日,山东省一家商业企业甲公司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关于施工扬尘环保税的催报催缴通知,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此却一头雾水,不知道为何需要申报缴纳环保税。据了解,该公司于2020年11月在园区内新建食堂,由于未按照规定就其新建行为计算缴纳环保税,引发涉税风险。

政策

根据环保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保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保税。甲公司为企业单位,其新建食堂过程中产生一般性粉尘,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应当就其直接向环境排放的一般性粉尘计算缴纳环保税。

从申报方式来看,环保税主要分为按季申报和按次申报两种方式。环保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环保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按次申报缴纳。

同时,结合环保税法第十九条对申报期限的规定来看,对于按季申报的应税行为,纳税人应每个月分别计算其应纳环保税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汇总申报。与之相对的,按次申报的应税排污行为,不具有固定性或者周期性,不能像按季申报那样通过固定期限计算缴纳,属于纳税人偶然发生的应税排污行为,或者未纳入常规生产工艺及运行工作而产生的应税排污行为。这些排污行为需要按次申报,并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分析

新建施工等偶发的应税排污行为,厂区钢结构焊接等加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性粉尘排放行为,以及厂区设备防腐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苯、甲苯、二甲苯等化学物质的挥发——这些排污行为属于环保税的应税范畴,又是在非常规、不定期的生产作业活动中产生的,排放时间不固定,应当遵循环保税法“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的规定,按次申报缴纳环保税。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纳税人本身生产工艺属于上述应税排污行为的,是常规生产作业行为,仍应该采用按季申报的方式申报缴纳环保税。例如,建筑公司或房地产企业开展建筑施工业务,造船厂进行钢结构加工、表面涂装等船舶制造工艺,这些常规排污行为并不是偶然产生的,对相关纳税人来说,直接采用按季申报方式即可。

综上所述,甲公司新建食堂的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会产生粉尘等污染物,并直接向环境排放,属于需要计算缴纳环保税的应税行为。由于其排放行为发生的时间具有偶然性,应按次进行环保税的纳税申报。

对于新建行为环保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不同地区会有不同规定。以山东省为例,纳税人应先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所明确的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选取对应系数,按照施工现场采取的实际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对扬尘产生量系数进行相关削减,然后乘以其建筑施工面积,计算出一般性粉尘的排放量,再根据排放量计算出相应的污染当量数,相应计算出应缴纳的环保税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施工方和建设方来说,到底谁是环保税的纳税人,不同省市规定有所不同,如山东省明确规定由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缴纳施工扬尘的环保税。作为建设方,甲公司应缴纳施工扬尘的环保税。

提醒

笔者实地走访发现,一些纳税人除常规作业考虑到相关排污方式外,在临时发生应税排污行为时,容易忽略此类排污行为的环保税纳税申报。特别是非工业企业,对环保税的涉税行为处理方法相对陌生,容易忽略相关的税务处理。

笔者建议,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税工作人员在申报环保税时,可以通过相关财务辅助手段,来帮助判断当期有无遗漏按次申报环保税的情形。例如,如果当月存在计算缴纳建筑施工合同印花税的,可以考虑施工中排放的粉尘是否应申报缴纳环保税。再比如,财务人员在增值税发票审核或者物料入库时,可以关注采购的钢板、焊条、油漆等,是否会对应发生钢结构加工、防腐作业等应税排污行为。

对纳税人来讲,环保税按次申报看似金额较小,实则关乎企业税务合规水平,非常重要。纳税人应当准确掌握环保税按次申报方式的应税行为、申报时限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按次申报不遗漏,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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