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地税务部门不断曝光骗取留抵退税案例,截至目前已通报400多起,释放出“快速严查重处”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强烈信号。企业纳税人在按照规定申请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红利的同时,要注意取得进项发票、处理收入确认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提前防范风险。
需认清风险中存在的问题
从通报案例来看,目前骗取留抵退税主要有两类情形:
一类是虚增进项税额,通报描述为“虚增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另一类是少申报收入减少销项税额,通报描述为“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其中,虚增进项税额又分为几种情况,有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项税额的,有挂靠业务虚增进项税额的,还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虚增进项税额的。
也就是说,企业办理留抵退税的风险,要么来自于购进端的进项税额不实,要么来自于销售端的销项税额虚减。这是由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形成决定的,企业留抵税额为其进项税额减去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形成留抵税额,人为扩大进项税额或减少销项税额,都会导致留抵税额不实。企业在留抵税额不实的情况下申请退税,必然造成骗取留抵退税。
案例
2022年5月征期,某市税务机关收到辖区内A信息有限公司提交的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申请,涉及金额94万元。
税务机关受理人员按规定核查A公司的征管资料,通过增值税进销项监控系统等分析有关税收大数据,发现A公司的经营存在多处疑点:如2020年7月购进业务较上年同期大幅上升,累计购进金额2067万元,税额271万元。同期,其销售金额只有1020万元,税额114万元。实地走访中又发现这家大量购进货物的企业既无库存又无运输单据,销售货物的真实性无法证实。
税务人员仔细梳理发现A公司与上下游企业之间均为关联企业,近段时间资金往来异常,存在使用同一地址互开发票、协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重大嫌疑。
根据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暂停办理A公司的退税事项,将A、B两家企业的涉税问题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已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这两家企业展开立案检查。
根据公开信息,税务部门对核查存在不合规取得留抵退税情形的企业,一般采取几种方式处理:
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约谈提醒,要求其退回多取得的留抵税额,对相应的会计核算等进行整改,并依法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对采取欺骗手段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包括虚增进项税额和虚减销项税额情形,依法要求其退回多取得的留抵税额,并将其虚增进项税额或虚减销项税额导致少缴增值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对其追缴少缴税款、滞纳金并予以处罚,纳税信用等级降为D级。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涉嫌虚开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多次偷税或者被认定偷税后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可见,对于骗取留抵退税的行为,有关部门坚决依法严查重处。
防范风险,需从四个方面自查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申请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红利。为避免风险,在取得进项发票、收入确认等方面都要仔细审核,确保合法合规。具体可以从几方面着手自查:
一、购进端是否存在进项税额不实
主要包括: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如看发票的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是否一致、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是否一致、票面记载的交易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是否一致、票面其他项目是否填写齐全和与实际一致。
案例·2
四川省遂宁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线索,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了一虚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团伙成立空壳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32亿元,同时为多家下游企业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提供便利。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如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运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是否已按规定对有关进项税额作相应剔除。
案例·3
贵州省遵义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线索,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一虚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虚开团伙采取“票货分离”等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5亿元。
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是否真实合法。如是否存在把非免税农产品开具成免税农产品;是否存在虚增数量、单价等情况。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记载的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是否真实合法、与实际生产匹配。
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是否冲减了当期的进项税额,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了进项税额转出、不应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项目是否剔除等。
案例·4
重庆特派办牵头组织贵州省税务局、贵阳市税务局和贵阳市公安机关联合行动,打掉一个伪装科技公司利用加计抵减政策骗取留抵退税犯罪团伙。经查,以张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直接设立和“买壳”等方式,成立贵州林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25户企业,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发票价税合计2.4亿元,并利用信息技术服务费加计抵减政策,为团伙内下游企业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51.6万元。
二、销售端是否虚减销项税额
主要看几方面: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包括现金和未开票收入、以货易货和以货抵债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销售收入是否长期挂账不转收入;销售收入是否用于直接冲减费用;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计提了销项税额等。
案例·5
广东省佛山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佛山瓯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402.54万元。
是否开具了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以及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否作为销售收入入账。
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以及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确认收入的时间是否正确等。
三、是否属于可申请退回留抵退税
的企业类型
可以申请留抵退税的企业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小型或微型企业,二是特定行业企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13个行业。认定标准为,相应业务的销售额在企业全部销售额中的比例超过50%。
因此,企业应避免以下风险:中型企业通过少报营业收入,按小型企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人为改变营业收入结构,将从事行业不在留抵退税政策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变身”为指定行业企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四、防止没有合理商业
目的的关联交易
现实中,有不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但有结存留抵税额的企业,通过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关联企业开展没有商业目的的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关联企业取得留抵退税(如案例1);有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税收优惠的企业,向下游关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后者取得留抵退税。这些都是税务部门打击的违法行为,不能触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