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减免税
“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环保税,是一种法定的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副处长钮蓉介绍,根据环保税法,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或分贝数,按先后顺序有四种计算方法。
其中,第一种是纳税人安装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设备,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或分贝数,按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第二种是纳税人未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第三种是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第四种是按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其中,第二种方法应用较为广泛。记者从南京市税务局获悉,全市环保税纳税人中,选择第二种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占比近四成。
基于法定的方法计算并申报环保税,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必须满足相关的前提条件。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研究员刘伟告诉记者,根据环保税法第十三条,王女士所在公司需要根据要求,严格按照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在线监测数据和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如果低于排放标准30%,可以减按75%缴纳环保税;如果低于排放标准50%,减按50%缴纳环保税。
“纳税人如果享受减免优惠,监测报告数据不能跨月使用。”钮蓉提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保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保税。也就是说,王女士所在公司为确保享受减免税优惠,需要保证在每个征期前,取得上一季度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
刘伟提醒企业,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管理,既要保证所有有排放口排放的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还要确保所有没有排放口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当月任何一个排放口中的应税大气和水污染物,或者没有排放口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标,全厂所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和水污染物均不能享受减税优惠政策。”刘伟提醒。
先采集信息,再申报纳税
“企业享受环保税减免优惠,不仅要规范采集税源信息,而且须如实填写申报表。”南京市六合区税务局副局长许辉表示,税源信息是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和后续管理的基础数据来源,是生成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通过电子税务局准确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王女士所在公司在电子税务局选择“环境保护税税源采集”后,需要先进行《税源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信息采集,根据主表,再采集对应的附表。
王女士所在公司《税源基础信息采集表》采集的“污染物类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如果“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涉及“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需采集附表《大气、水污染物采集》,在附表的“执行标准”列录入氮氧化物(气)执行标准,如GB 16297-1996,在标准浓度值(毫克/升或毫克/标立方米)列录入浓度值,如200。
税源基础信息采集后,在电子税务局点击“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按钮,进入申报计算界面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001大气、水污染物监测计算》中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等。假设王女士所在公司排放的氮氧化物(气)在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的实测浓度值为3.32毫克/标立方米,折算浓度值为3.56毫克/标立方米,折算浓度值低于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企业可以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十三条”,系统自动计算出本期减免税额为本期应纳税额的一半。
监测报告必须符合要求
“享受减免税优惠,监测报告一定要符合要求。”厦门市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副处长黄小璇提醒,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资料及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具体来说,监测机构实施的监测项目、方法、时限和频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应税水污染物种类、浓度值和污水流量;应税大气污染物种类、浓度值、排放速率和烟气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浓度限值等信息。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凡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黄小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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