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前不久发布的《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第二条明确,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为准确适用这项规定,纳税人需要厘清规定中的纳税主体、具体适用情形等。
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主体,是指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中产生的新主体。这些新主体一般包括:事业单位改制后形成的企业,企业变更经济形式形成的新企业,企业存续分立、新设分立过程中设立的新企业等。具体来说,改制重组中产生的新企业不再缴纳印花税,须同时满足“事前书立”“未履行完毕”“新主体继承”以及“权责范围未变更”等要求。例如,2022年12月,甲事业单位与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为期3年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价款为100万元。该合同性质为技术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应税范围,应按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2022年,甲单位与乙公司已分别缴纳1000000×0.3‰=300(元)。
2023年初,甲单位按照上级要求,启动了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工作,相关工作于2024年2月底完成。依据举办单位出具的批准转企改制文件规定,改制后的企业主体——丙公司承继甲单位的全部已签署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假设丙公司继续聘请乙公司,履行此前甲单位与乙公司签署的信息技术合同,且乙公司提供的服务实质不变,则根据14号公告,丙公司无须重新缴纳印花税。
假设在完成改制后,丙公司管理层发现,公司对信息技术服务的服务需求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在原事业单位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基础上,增加技术服务金额即变更原合同的计税依据,这种情形,虽然符合14号公告关于“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要求,但是不符合“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规定,因此,不符合14号公告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前段时间,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印花税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指出,按照印花税有关征管规定,纳税人享受相关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实务中,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往往伴随着原主体的税务登记注销、原主体的税务数据信息变更等情形,新主体可以享受“不再缴纳印花税”的前提,是“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因此,对于享受政策的主体,原则上应留存已缴纳印花税的相关证明资料。考虑到原主体可能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笔者建议相关纳税人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税务登记信息注销或变更前,留存好相关历史纳税申报资料,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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