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 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且已超过开票日期90天,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不能将发票退回开票方,也不能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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