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 156号)第十八条,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后,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做进项税转出,此时不作帐务处理,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仍需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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