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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土地房产抵债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怎样确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05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对以法院判决书裁定的价值300万元的土地和房产抵顶欠甲公司500万元的债务,我们理解相当于取得了豁免500万元债务的经济利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规定:“(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如果贵公司的土地和房产是受让和购置来的,对以土地和房产抵债500万元,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应为500-200=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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