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务人无法支付债务时的处理,在新旧会计制度下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旧会计制度下,当债务人无法支付债务时,债务人应当计入“资本公积”而不能计入“营业外收入”。按税法上规定,当债务人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时,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增加企业所得税。
新会计制度下规定企业由于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作为“利得”处理,“利得”包括“资本公积”和“营业外收入”,而债务重组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等,在新会计制度下都记入“营业外收入”。
因此,对于债务人无法支付债务时,按新会计制度处理,就不存在财税差异,可不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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