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灯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员工体检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可是,如果企业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了体检,但其中有个别员工因为出差在外地未能参加,后来自行前往医院体检,但因为其取得的体检票据是个人抬头。请问此票据是否能作为合法票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参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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