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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军队、非盈利组织不在1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不需要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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