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各类银行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企业内部员工借款和向民间借贷等的借款,只就企业与各类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按照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其他 “借款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要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签订的借款合同(包括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抵押贷款合同)需要按借款合同缴印花税。这里强调的是签订合同的对象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并非银行跟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税〔2014〕78号文规定: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印花税的计提与缴纳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来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