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44号第一条的规定:“
一、浙江浦江保康食品厂生产的豆腐皮,从生产过程看,经过磨浆、过滤、加热、结膜、捞制、成皮、包装等工艺流程,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你市出口企业已购买的按13%税率征税的用于出口的豆腐皮,你局应要求出口企业到供货企业换开按17%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退税。“
因此,销售日本豆腐和腐竹不属于初级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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