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常见答疑> 正文
常见答疑
常见答疑
常见答疑

一般纳税人销售日本豆腐和腐竹,适用税率为多少?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09-14     浏览次数:

:根据《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44号第一条的规定:“ 
    一、浙江浦江保康食品厂生产的豆腐皮,从生产过程看,经过磨浆、过滤、加热、结膜、捞制、成皮、包装等工艺流程,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你市出口企业已购买的按13%税率征税的用于出口的豆腐皮,你局应要求出口企业到供货企业换开按17%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退税。“ 
    因此,销售日本豆腐和腐竹不属于初级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的税率。

上一篇:一般纳税人的花店外购的康乃馨使用包装纸简单包装后销售,是否属于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适用11%的税率?
下一篇:营改增前营业税差额征税的部分没差额完,营改增后能不能接着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