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股东(非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不需要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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