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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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