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常见答疑> 正文
常见答疑
常见答疑
常见答疑

纳税人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后应如何处理?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09-30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上一篇: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吗?
下一篇: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