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常见答疑> 正文
常见答疑
常见答疑
常见答疑

自然人出租房屋能否享受小微免征优惠?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10-25     浏览次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四条 ……(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上一篇:单位和个人如何申请代开发票?
下一篇:转让土地使用权能否选择差额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