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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已按规定办理免税备案,以后发生相同的跨境应税行为时,是否需要重新备案?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11-01     浏览次数:

从2017年9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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