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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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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以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开票错误等问题)可以重新开具发票吗?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11-01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一)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二)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三)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已缴纳营业税自行补开增值税发票具体操作步骤 
    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操作如下: 
    开票系统商品服务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时,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好在备注栏注明:税率为0的销售额是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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