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一)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二)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三)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已缴纳营业税自行补开增值税发票具体操作步骤
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操作如下:
开票系统商品服务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时,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好在备注栏注明:税率为0的销售额是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