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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规定:“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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