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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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