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附件《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一、金银首饰的范围《通知》第一条所称‘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727号)规定:“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因此,镀金首饰不需要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