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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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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8-01-25     浏览次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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