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常见答疑> 正文
常见答疑
常见答疑
常见答疑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信息是否可以手写?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8-03-01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九条规定:“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信息不可以手写。

上一篇:代开专票跨年可以作废或冲红吗?
下一篇:外地企业收到很多从北京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上面的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都是空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是否可以出具给该企业官方的证明或者文件来证明该种发票可以正常使用?